邵陽新聞網訊(記者 曾晗葉 通訊員 饒群 賀宏斌)4月20日,一起門面租賃合同糾紛在大祥法院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下得到了圓滿的化解,此前多次發(fā)生爭吵、沖突的原告和被告握手言和,原告當庭撤訴,雙方又續(xù)簽了門面租賃合同。
2011年12月,原告李某將位于邵陽市大祥區(qū)西湖橋下的一間門面租給了被告呂某,約定租期三年,合同于2014年12月底到期。到期前,李某通知呂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續(xù)租。呂某要求李某須補償自己門面裝修費用6萬余元,否則不肯搬離。雙方為此多次發(fā)生爭吵、沖突。今年3月中旬,李某憤然訴至大祥區(qū)法院,以租賃合同到期要將門面收回自用為由,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呂某騰空門面。被告呂某也向法院提交了答辯狀,在答辯狀中稱其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續(xù)租權,并表示將提起反訴,請求判決原告補償其門面裝修損失6萬余元。
法官受理該案后,通過與原、被告的接觸了解到,原告不愿再將門面租賃給被告不是因為覺得租金太少,也不是打算開店自營,而是因為在向被告收取水電費的過程中與被告在言語中發(fā)生了摩擦,后引起矛盾而斗氣。同時,細心的法官還發(fā)現被告說話嗓門大,語氣比較生硬,情緒容易激動。法官認為,雙方其實沒有大的矛盾,在發(fā)生爭吵前一直關系良好,只要能化解現在雙方情緒上的對立,矛盾便會迎刃而解。
法官采用了“背靠背”的調解方法。因原告年事已高,不方便出行,法官便數次通過電話勸解原告,然后法官又讓被告到法院當面交談。通過法官耐心細致地釋法明理,被告也終于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并在法官的鼓勵下主動打電話向原告進行道歉。
開庭當日,法官繼續(xù)疏導雙方已有所緩和的對立情緒,同時從法律規(guī)定、事實依據等方面,向雙方當事人進行釋明及解說。最終,在法官的協(xié)調下,原、被告雙方終于化干戈為玉帛,不但原告當庭撤訴,而且雙方又續(xù)簽了門面租賃合同。至此,這起因斗氣而對簿公堂的糾紛,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圓滿地畫上了句號。